翟静静律师亲办案例
健康权侵权
来源:翟静静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2-03
浏览量:645
基本案情:
2013年7月1日,原告杨某某在被告孙某某承建的租赁房单元楼工作。由于缺水,遂下楼提水。途中遇被告简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师傅在单元楼门前挖坑取土。原告杨某某经过土堆上的石头突然滚落,将原告右腿咋成粉碎性骨折。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,起诉简某某和孙某某侵权。一审判决简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本律师代理简某某提起上诉。
律师意见:
一、在事发当日孙某某雇用被告简某某的挖掘机到施工地,由一个工人开车在工地干活。在清理场地的施工中,原告杨某某在施工工地的另一方受伤,怎么受伤,开车工人没有看见。但肯定不是挖掘机或者挖掘机施工中对他造成的伤害,杨某某的损害结果与挖掘机驾驶员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;
二、被告简某某是接受孙某某的雇用,按照孙某某的指示施工,施工现场的安全应由工地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孙某某负责;
三、原告杨某某是在接受孙某某雇佣的过程中受伤的,其损害应由孙某某承担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规定:
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,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,可以向雇员追偿;
四、一审划分承担比例不当,并且原告应按农村户口计算赔偿金。
判决结果
一审判决结果:
1、被告简某某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724.09元;
2、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908.03元。
后在二审中法庭采纳本律师的辩论意见,认定作为施工现场的总管理人及土堆所有人的孙某某承担主要责任,变更判决当事人简某某只承担次要责任,只应赔偿53905.28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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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翟静静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主任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15*********7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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